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银监会王岩岫新年首谈互金监管 提八条建议

发布时间: 2016-10-09 15:37:55   作者:本站编辑   来源: 本站原创   浏览次数:      

 1月14日,银监会创新监管部主任王岩岫在由新华网和蓝鲸传媒联合举办的2015中国新经济年会上表示,鼓励互联网金融的创新活动,但风险底线和监管规则不可突破、不可逾越。对于不同类型的互联网金融业态,依据其金融类别属性、业务复杂性、涉众性、金融关联性等方面实施差别化的监管方式。同时强调,要保护消费者的合法知情权、个人信息等,任何机构不得利用自身优势地位擅自动用客户资产或泄露客户信息。
 
     2014年,王岩岫曾在多个公开场合中提到,对互联网金融要适度监管。新年的首次公开发声,他表示金融创新要适应实体经济的发展要求,满足互联网环境下的服务需求,鼓励创新,规范金融,支持互联网金融走可持续、健康发展之路。并对互联网金融监管提出了八大建议:
 
     首先,应创新监管。针对互联网金融的特点,监管体系也要发展创新。要加强“互联网化”、“信息化”监管手段的探索和建设。注重信息的监测分析,打造各类“线上”监管工具和专业化系统;明确统一的监管标准。按照业务实质,强化功能监管和行为监管,同质同类业务应遵从同样的监管规范,不因机构形态不同而有所差异;培育多层次的监管体系。做好跨部委的横向监管协调,强化全国与区域的纵向监管联动,引入审计、评估、法律、新闻媒体等市场化专业机构的评价、监督功能,发挥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。同时加强知识宣传普及和投资者教育,动员好市场和公众监督的力量。
 
     第二,适度监管。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将坚持从风险防控的目的出发、从公众合法利益的保障出发,明确“红线”、坚守“底线”、筑好“高压线”。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应当珍惜发展环境,做到守法合规,立足长远,夯实基础,不要急功近利,不要监管套利,以负责任的态度经营发展,防控风险,稳健扎实地服务金融薄弱领域的真实需求。
 
     第三,分类监管。对于不同类型的互联网金融业态,依据其金融类别属性、业务复杂性、涉众性、金融关联性等方面实施差别化的监管方式。潜在金融风险越大、影响越广泛,其承受的监管压力和监管成本应相应提高。例如:对于金额规模大、涉及群体众多、有系统影响性的业务,应与正规的金融体系管理统一标准和监管强度。对于提供微小金额、特定群体和人数有限群体的互联网金融服务,应注意发挥自律规则和市场竞争的作用,避免赋予过高的监管成本。
 
     第四,协同监管。由于互联网跨地域、跨行业、跨时空的无边界特点,互联网金融业务增加了交易的瞬时性、跨界性和关联性。互联网金融的监管首先关注金融行为的本质属性,存款、贷款、汇款、代理销售等金融业务不因处于互联网环境而发生质的改变,仍需遵守现有的金融法规,各个环节的经营主体仍然承担风险责任。在此基础上,不同行业的监管部门加强监管协作,共同提升风险反应效率,按照互联网运行的特点,推进监管的“无缝对接”。
 
     第五,互联网金融应当遵守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则。对于法定特许领域应首先取得相应的许可。已有监管法规做出规定的,应遵守现有规定,尚无明确法规规则的,应遵循金融风险管理的一般规律和准则,服从行业操守,等待法律法规的完善和明确。从事金融信息服务的应明确自身的信息中介地位,不能违法集资、违规担保,或是异化为承担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的信用中介。
 
     第六,互联网金融应围绕实体经济的需要进行创新。要注重发挥互联网的优势,顺应互联网的规律,有利于提高市场效率,有利于管控金融风险,有利于降低服务成本,有利于丰富客户选择。不要“以钱炒钱”、“资金空转”、追求虚拟价值。
 
     第七,信息要充分披露。互联网的特征是信息公开透明,互联网金融的信息透明度应当遵从更高标准,服从更严要求。互联网金融机构的业务经营要经得起外部审计、经得起法律审查、经得起外部评级、经得起新闻监督。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在提供服务过程中,要做到了解你的客户、了解你的产品、了解你的风险。要向投资者提供风险承受能力评估,充分揭示风险,充分提供信息。把投资者的利益和资金安全置于更高的地位。
 
     第八,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应处于核心位置。互联网交易的“非面对面”特性,一般投资者不易充分了解金融业务风险,只能按照产品提供者给出的提示进行操作,在消费活动中难以进行自我保护,集中体现在风险揭示、资金安全、银行账户信息安全和自身隐私信息保护等方面。
 
     王岩岫强调,互联网金融要以更严格的标准强化投资者保护、风险意识培养和金融教育等功能。同时,要保护客户的合法知情权、个人信息等,任何机构不得利用自身优势地位擅自动用客户资产或泄露客户信息。
 
     事实上,监管层一直明确表态要对互联网金融分类监管,防范违规的混业经营。央行副行长潘功胜此前也指出,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多样性、差异性特征明显,但每项业务都要遵守一定的业务边界,否则业务的性质可能会发生质的改变,甚至会触及法律的底线。

     从现有的进展情况看,一行三会在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上将加强监管协调,形成监管合力,防止监管套利。在这方面,现有的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将可以发挥出积极作用。据悉,2015年,我国互联网金融将在创新与融合中快速发展,互联网金融相关法规也在紧密制定中,一行三会将尽快择机发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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田林青 于 2016-10-09 15:43:02 评论道:
很有道理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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